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这些银行卡随后被不法分子用于接收和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流水高达130余万元,不仅严重扰乱国家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也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本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及各类支付账户,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