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继续交保费了,保险公司必须把之前交的钱全部退给我!”这是原告李某在起诉时提出的诉求。然而,法律并非“后悔药”,法院更不是“许愿池”。近日,敦煌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最终主动撤诉。
李某多年前购买了一份长期人身保险,近期因经济压力萌生退意。但根据合同约定,犹豫期过后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远低于已缴保费总额。李某心有不甘,便以“业务员未充分告知”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李某耐心释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后按期缴纳保费、退保时按约领取现金价值,正是合同严肃性的体现。若随意允许“全额退保”,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法院不允许‘许愿’,不切实际的诉求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无助于实质解纷。”承办法官在劝解时强调,诉讼不是规避合同义务的“捷径”,每一项主张都需有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经过释明,李某认识到自身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主动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签约前应充分了解权利义务,签约后则应诚信履约。维权需依法、理性,切莫把法庭当作“许愿”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