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备注生歧义 法官辨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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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备注生歧义 法官辨真章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欢
发布时间:2026/4/9 17:25:42 阅读次数:10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借款抵押与车辆买卖边界模糊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秉持实质解纷的理念,通过细致核查事实、严谨认证证据,积极组织当庭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高效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件原委在于一笔15000元的款项性质。原告张某因资金周转,经中间人介绍向被告王某借款15000元,并将自有铲车一辆交由被告作为抵押担保。被告当日向原告转账15000元,但在操作时自行将备注写为“购买铲车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准备偿还16000元本金及约定利息,却遭被告拒收。被告辩称,双方实为铲车买卖合同关系,15000元即为购车款,铲车所有权已归其所有。原告则坚称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铲车仅为担保物,绝非交易标的物。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

为还原客观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闭环性。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铲车的原始购置发票、销货清单、产品合格证及保险单等全套权属证明,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其对涉案铲车享有合法所有权。同时,为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当庭电话联系双方介绍人进行现场核实。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与事实比对,法庭最终查清核心真相:原、被告之间实质为15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单方备注的“购车款”不能否定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涉案铲车仅为借款抵押担保物,而非交易标的物。

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当场向双方准确释明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权利义务。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与法治教育下,原、被告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深刻认识到自身误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庭审当日,原告当庭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亦于庭后将涉案铲车完好返还给原告。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转账备注虽便捷,但单方备注并不具有创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签署规范的书面合同或借条,并明确款项性质(如“借款”而非“货款”),同时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若仅依赖微信转账且备注随意,极易引发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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