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违法开垦草原 擅自打井取水 生态破坏必追责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 违法开垦草原 擅自打井取水 生态破坏必追责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魏晓玉
发布时间:2026/4/9 17:26:27 阅读次数:11

草原是西北干旱地区的生态屏障,地下水是维系区域平衡的生命命脉。在金塔及周边荒漠草原区,未经审批开垦草原、私自凿井取水,不仅加速土地沙化、加剧水资源枯竭,更触犯刑事法律底线。金塔县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广大群众严守土地与水资源保护红线。

典型案例:郭某甲等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打井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为种植农作物牟利,在未取得草原征用审批、取水许可、土地用途变更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对其承包的某地天然草原实施大规模破坏。  

非法开垦草原:雇佣机械开垦天然牧草地599.06亩,铲除原生沙生植被,平整土地种植玉米、糜子等作物。

擅自打井取水:在开垦区域内私自开凿机井、铺设滴灌设施,无许可抽取地下水用于灌溉,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经鉴定:涉案草原为重点保护天然牧草地,开垦后原有植被完全毁灭、土壤沙化严重,草原生态功能丧失,修复难度极大、费用高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等5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599.06亩,数量巨大,造成草原生态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未经许可擅自打井取水,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郭某甲等5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毛某某(参与开垦、协助打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令6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限期恢复草原植被,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即属“数量较大”;开垦草原种植作物、造成植被严重毁坏的,认定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取地下水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的,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处2万—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的,责令退还、恢复植被,并处开垦草原每公顷12万元—36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金塔地处荒漠边缘,草原与地下水是生存与发展的根基。违法开荒、擅自打井,看似短期得利,实则破坏长远生态、触犯法律红线,最终面临刑事处罚、高额修复赔偿双重责任。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文结合金塔县生态保护实际与宣传需求,对原案例事实、裁判要点进行改编,主要用于法治宣传教育。)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