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审理首起不正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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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院审理首起不正当纠纷案件


来源: 责任编辑:张小青
发布时间:2015/2/2 10:49:19 阅读次数:1926

 

近日,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自设立以来的第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20132月,原告王某注册了名称为“诗婷养生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体服务。201476,被告陈某在预先核准了名称为“华诗婷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后,举办了开业庆典活动,开业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诗婷减肥美容养生会所”的牌匾。201479,原告王某就被告的行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20147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被告擅自更改核准的名称、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字号属违法行为。2014718,原告王某以被告陈某冒用其注册的名称,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后被告在其原使用的牌匾上增加了“华”字,夜间时,牌匾上的“诗婷”二字有灯光装饰,“华”字没有灯光装饰。

该案经依法审理认定,原告注册了“诗婷养生馆”经营生活美容美体服务,被告实际经营减肥美容养生业务,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预先核准名称时,明知他人已将“诗婷”作为字号注册,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使用他人字号,虽然后来变更了牌匾,但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养生会所与原告注册的养生馆形成区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市场经营主体为了获取较大经济利益,违反基本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他人商品或包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等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自2002610设立以来,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在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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