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了自设立以来的第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2013年2月,原告王某注册了名称为“诗婷养生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体服务。
该案经依法审理认定,原告注册了“诗婷养生馆”经营生活美容美体服务,被告实际经营减肥美容养生业务,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预先核准名称时,明知他人已将“诗婷”作为字号注册,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使用他人字号,虽然后来变更了牌匾,但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养生会所与原告注册的养生馆形成区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市场经营主体为了获取较大经济利益,违反基本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他人商品或包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等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