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原告殷某诉被告白某、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敦煌市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不同的是,这是敦煌市法院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第一例民事案件,也标志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敦煌市法院拉开了“序幕”。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制订的更为便捷利民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的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三条对“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相比较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程序优势,“送达方式灵活、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使减轻当事人诉累成为现实。
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敦煌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序幕的拉开,为实现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提供了有力的遵循,“司法为民、便民”的落实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正如敦煌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铜山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推进工作会议中所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使得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司法成本的节省更加有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加快捷、及时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