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裁措施 反制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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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裁措施 反制规避执行

--酒泉市中院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反规避执行


来源: 责任编辑:曹福鸿 朱万仁
发布时间:2011/6/13 11:12:39 阅读次数:3794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六项反规避执行措施,以惩治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等规避执行行为。

一、加强报告财产制度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推行报告财产令制度,统一全市法院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和申报登记表。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严查财产去向。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三、强化执行威慑措施。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拒执人名单、强化审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对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

四、执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酒泉市中级法院将协调人民银行酒泉支行,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全市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根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而拒绝办理。

五、强化立、审、执兼顾机制。在立案时,通过诉讼风险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建立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事先控制机制;在审判阶段,通过各种信息预测、判断案件执行的难易和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的规避执行行为,通过诉讼保全等措施,尽量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六、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法院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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