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一面写有“合党心顺民意,救弱势护人权”的锦旗格外引人注目,这面绣满金字的锦旗,含蕴着老百姓对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也饱含着执行法官们辛勤的汗水。
乘车,遭遇车祸
郭统练,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1999年与家人一起到敦煌做生意。2009年10月28日,郭统练乘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敦煌地区业务员霍四虎驾驶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所有的甘F26738“捷达”牌轿车去勘察现场,在国道215现160KM+300M处与同方向行驶的李国栋驾驶的装载机追尾相撞,造成霍四虎、郭统练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霍四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国栋、郭统练无责任”。后郭统练经多方多次治疗,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车祸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被鉴定人视神经挫伤(双侧),双眶壁骨折,右眼系盲目四级,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口腔颌复合骨折,重度张口受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被鉴定人左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敦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统练各种费用共计870099.44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省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酒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送达,及时快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副局长、本案执行法官王玲珍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向申请人的父亲、妻子询问了情况,因申请人的情况特殊,案件标的额大,两个被执行人又分别在兰州市和酒泉市。执行法官们研究案情,商定执行方案。考虑到路途遥远,需分赴两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组决定先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告知执行事宜,督促尽快执行。天安保险酒泉公司接到电话后,委派其公司法律顾问来院代领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却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执行法官很清楚: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继续查找、联系被执行人天安保险省公司。因天安保险省公司的办公场所搬迁,为了快捷、准确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组没有采取委托当地法院送达的方式,经执行法官网络搜寻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找,确定了天安保险省公司的详细办公地址,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向天安保险省公司送达。2011年11月28日,天安保险省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并和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
执行,一波三折
天安保险省公司的总经理以敦煌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不愿意执行,声称,该案如果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法实现执行回转。执行法官王玲珍同志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摆事实,讲道理,着重强调公司的法律责任,突出申请人严重残疾的现状和生活困难的情况,督促天安保险省公司的总经理尽快执行,并告知不积极自动履行必须承担迟延履行金、执行实际费用等法律后果。经过近二十次的电话沟通和督促,天安保险省公司同意执行,但其总经理声称,案件特殊,不属于保险公司正常的理赔范围,须向总公司申请划拨资金,需要一定的周期。就在执行法官督促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郭统练被其妻子及其亲属用轮椅抬到法院,情绪激动,要求尽快执行。望着面无表情,目光呆滞、行动不能自如的申请人郭统练,执行法官的心里不是滋味,只有打电话督促天安保险省公司的总经理尽快执行。12月9日,第一笔执行款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经过数次督促,截止元月9日,又有30万元执行款分期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但是,仍有四十余万元执行款没有到位。临近春节,执行法官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安抚、稳定工作,一方面继续督促天安保险省公司继续执行。终因天安保险省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人员因素没有将剩余执行款履行。春节过后,执行法官继续打电话督促执行,天安保险省公司仍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不愿意执行。案情就是命令,执行法官们踏上了开往兰州的列车。
执行法官们花了半天时间,依法查询、冻结了天安保险省公司的账户,但是,账户余额不足15万元,和剩余执行款差距较大。让人欣慰的是,天安保险省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首先做的是讲法律,说道理,谈申请人的现状,再次重申申诉不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虽然仍有异议,表示配合法院工作,最终承诺尽快向总公司申请资金,三天之内付清剩余执行款42万元及执行费。执行法官们的辛勤劳动终于得到了回报,当执行法官核实执行款全部到账后,放心的购买了返程的火车票。
申请人郭统练的父亲和妻子领到执行款时,热泪盈眶,连声感谢法院,声称执行的是救命钱,体现的是党心民意,维护的是弱势群体的权益,遂将锦旗送到法院。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