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入,学法、用法的热情越来越高。可以说法律已深入到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国的老百姓从封建社会的“畏讼”逐渐发展到如今的“唯讼”,加上打官司的成本大幅下降,一旦遇到矛盾纠纷,和解不成就找法院解决。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呈逐年激增的态势。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但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义务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等情形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当前,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认真思考,找出办法。
面对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也为有效缓解执行工作压力和执行工作难度,我院及时调整执行工作思路,更新执行理念,运用多种执行方法,探索执行的新出路:
一、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诉讼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自身不正当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故意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非法的手段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其他变通处分财产的措施,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为什么要进行反规避执行的原因:(一)是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载措施不力。(四)是地方、单位保护主义作崇。
规避执行损害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首先,规避执行对我国经济发展成果产生破坏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信贷机构,只有当法律保障借贷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借贷的款项仍能够迅速肯定地得到偿还时,才会同意给予借贷。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没有人敢放心交易,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发展将逐渐陷入停滞。其次,由于债务人规避执行,债权人花费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得到判决确认的债权迟迟不能兑现,审判机关和审判活动将受到藐视,法律将不被信任。更为现实的危害是,一些农民工、下岗职工、失业者、老人、残疾者等特困债权人,由于故意伤害、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的发生,其生存陷入严重危机,当其债权实现不能时,以上访、自杀、自残、伤人、爆炸等极端方式表达绝望情绪,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对人民法院而言,规避执行泛滥造成大量执行案件积压,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当务之急是防范和遏制规避执行。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络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并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我院通过公安部门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各大商业银行统一查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使案件平稳执行,个别涉及上访的案件,在做好申请人思想工作的同时,一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方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对暂缓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结案标准办理。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于涉及面广,涉案人数较多的执行案件,我们主要采取分案不分家的办法,成立执行领导小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所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进行合议;这样会更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的激化;
四、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会立即恢复执行。
解决“执行难”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关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寻求解决“执行难”之道必须切实依靠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此为前提,来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