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法院三方联动 法律威慑化解执行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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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法院三方联动 法律威慑化解执行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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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3/13 4:47:17 阅读次数:2316

 

        党委、政府、法院三方联动  法律威慑化解执行积案

【案情】吕某某与赵某某、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514日判决赵某某、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吕某某交付位于玉门市玉门镇南街二村向阳路西侧城建商品楼二楼住宅一套,吕某某在收到房屋后两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手续,所应交纳的契税等相关费用由吕某某承担,赵某某、齐某某予以协助。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赵某某、齐某某不服上诉到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赵某某、齐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吕某某于2011117日申请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赵某某、齐某某以法院枉法裁判,自己正在向省高院申诉为由拒不配合执行,且多次在玉门市纪委大吵大闹,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私自登报声明将原房产证作废,擅自将执行房屋出售给宋某,并进行了过户登记,造成执行标的物无法执行。玉门市法院经调查发现,赵某某、齐某某夫妻二人系我市科级干部,主办人曾多次向其讲明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赵某某仍一意孤行,拒不配合执行。20137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赵某某、齐某某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至此,该案经玉门市人民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查,赵某某、齐某某均以败诉告终。

201310月,该案被列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督办案件,省高院执行局周局长先后两次亲自到玉门市约谈了齐某某。鉴于标的物房屋已被赵某某、齐某某出售并过户于他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已无法执行的现实情况,主办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执行房屋折价款。主办人及时委托评估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作价。同时,省高院也向玉门市政法委通报了该案案情,市委主要领导对该案十分重视,通过组织谈话的方式向赵某某、齐某某讲明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最终,赵某某、齐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同意以其它房产作质押,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一并交本院执行庭,承诺尽快变卖房产给吕某某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

【点评】司法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党员领导干部理应成为遵纪守法、自觉尊重并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模范带头人,但现实并非如此。由于个别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不强,存在特权思想,一旦在诉讼中败诉,就找种种理由和法院对抗,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针对这类案件,执行法院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及时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取得党委的支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对其说服教育。对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的被执行人要形成司法制裁、行政处理、舆论导向立体打击的态势,有效地彰显法律的威慑力,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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