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在2011年10月向原告张掖市某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付首付金后将挖掘机开走并投入使用,所欠尾款30多万元经张掖市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诸法院,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徐某在使用挖掘机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徐某确无执行能力,无能力偿还剩余货款。为化解本案,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驱车两个多小时深入矿山实地勘察挖掘机车况。在执行法官的耐心的调解下,经双方多次沟通,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某返还挖掘机,申请人挖掘机销售构思退还徐某10万元购车款。并扣除合理费用,一场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