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12月25日清晨,在执行法官铿锵有力的宣读声中,酒泉中院执行局及法警支队干警在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市中院“冬日暖心”集中执行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平的带领下,向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的被执行人发出了“冬日暖心”集中执行行动的首份搜查令。
被执行人某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4000余万元长期未还,申请执行人申请酒泉中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万余元,土地、厂房等价值过大,且正在正常生产之中,协商执行两月以来未取得实质进展。办案法官将案情进展情况在周一的局务会上做了专门汇报。经局务会充分讨论,针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与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的内容明显不符等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公司财务部门采取搜查措施。对该公司经营往来账目,债权债务等情况调查取证。同时,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三天来,酒泉中院干警兵分两路,对四起保全案件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对未能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法送达。经中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案件款1600万元,集中统一执行行动首战告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