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法院三道沟法庭成功执结三起故意冲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魏某、余某从法院领取案件执行款7万多元,一场耗时两年多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2016年5月7日,瓜州县河东乡张某驾驶自家的四轮拖拉机,窜至河东乡政府街,来回冲撞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共造成6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事件发生后,民警在现场群众帮助下将张某控制。后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碰坏的车辆所有人纷纷找到张某的父亲张某某要求赔偿,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均无结果。后其中三辆车的所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执行法官调查,张某仍在医院治疗,其母亲也身患疾病,还有20多万的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唯一价值较大的财产四轮拖拉机也被办案机关作为作案工具扣押,家中近100亩地的耕种也成了问题,并无可执行财产,且张某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致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启动以来,法庭按照院党组安排部署,将该案纳入集中执行范围,通过走访调查、网络查控、悬赏等措施继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庭干警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一条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河东乡有商铺三间,但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且刚刚出卖给他人,正在办理买卖手续。法庭干警紧住战机,三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对购买其商铺的第三人进行谈话,督促其配合法院执行。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被执行人和购买商铺的第三人终于同意在购买商铺时先交清法院的案件款。5月7日,被执行人将7万多元现金交到法庭,涉及的三件案件全部执结。“事实证明,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名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案件款时感慨地对执行法官说。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