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0日20时许,岳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行走的龚某在敦煌市祁连路西北商务宾馆前相撞,致龚某十级伤残。后经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岳某偿龚某各项费用52132.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岳某系农民,属吕家堡林场贫困户,其父母早年离异,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查明,申请人龚某,系外来人员,在本市农村租房居住,年龄较大,常年患有慢性疾病,因该事故头部、肋骨受伤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医疗花费很大,且申请人和年龄偏大的老伴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因案件无法执行,龚某老伴多次向敦煌法院信访部门求助。
鉴于上述情况,敦煌法院告知龚某有权申请司法救助,先行解决部分生活困难。遂后龚某及其老伴提交了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资料。在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后,敦煌法院将龚淑珍一案向敦煌市政法委申报国家司法救助。经上级部门研究审批,特别给予龚某超过本市救助标准的司法救助金30000元,以解决他们目前的生活困难。
6月19日,龚某和老伴领取救助金时,十分激动,在非常感谢国家对他们的帮助之外,还特别表达了身处异乡能够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和关怀,倍感温暖。至此,司法救助制度又一次体现了关爱民生、扶危助困、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更加增强了外乡人对敦煌这座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为积极化解执行难案、积案,敦煌法院将司法救助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生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