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勇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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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4/27 9:44:40 阅读次数:3013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敦刑初字第93

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勇锋,男,汉族。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139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勇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08141530分左右,被告人安勇锋驾驶甘F72135号“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敦煌市漳县新村一组道路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当事人田X家门东侧门柱一块瓷砖碰碎,双方因无法达成协议发生打架斗殴并报警,后在110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安勇锋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安勇锋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155.5373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安勇锋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上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安勇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勇锋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安勇锋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勇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褚生虎

 

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贺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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