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法院七中情形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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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七中情形必须问责

肃州区法院结合实际深化效能风暴行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兴国
发布时间:2012/9/25 9:20:54 阅读次数:3927

肃州区法院针对现阶段开展的“效能风暴”行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强化措施,出台了种情形问责制度,确保两个活动见成效、出实效。

这七种必须问责的情形是: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同时,规定了七类问责方式分别为:诫勉谈话;检讨责任;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如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或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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