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再起风云 “阳关”又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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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再起风云 “阳关”又成焦点

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公司诉敦煌阳关博物馆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名列甘肃法院十大案例


来源: 责任编辑:郑文涛 杨 勇
发布时间:2011/3/29 16:04:20 阅读次数:3014

 

敦煌作为享誉中外的文化旅游胜地,一直是中外游客向往的去所,阳关则更是敦煌旅游的必游之地。然而,不久前的一场诉讼却使“敦煌.阳关”再次引起人们的注目。
2007年4月,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 +敦煌阳关+DUNHUANGYANGGUAN”组合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使用服务范围为“图书出版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数字成像服务;电影制作;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提供体育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体育场设施出租和电视文娱节目”。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
2010年,瑞祥公司发现敦煌市阳关博物馆有限公司在博物馆正门匾额及宣传册封面及内容和门票上均有“敦煌”、“阳关”字样。而且阳关公司2006年在兰州主办了文物征集展示座谈会。瑞祥公司遂以阳关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煌”、“阳关”名称的由来有其历史渊源,且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阳关公司在其仿汉代城堡式建筑群和宣传册上使用“阳关博物馆”“阳关”“阳关都尉府”字样,有其历史因素,且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瑞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的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及阳关公司使用“阳关博物馆”“阳关”“阳关都尉府”字样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主张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阳关公司在门票上使用“阳关”、“敦煌阳关文物旅游景区”的行为旨在提示景区名称和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但未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对瑞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阳关公司在兰州举办文物征集展示座谈会的时间先于瑞祥公司于2007年取得本案所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该座谈会并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案经二审终审后,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2010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例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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