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民二庭在案件审理当中,树立大局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和谐司法目标。于近日稳妥处理了三起民商事上诉案件,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同。
民二庭近日调撤处理的三起民商事上诉案件,属系列案件,上诉人为杨延文(原审被告),被上诉人赵辉德(原审原告)。第一起案件为“联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杨延文返还赵辉德煤矿投资款550000元。杨延文以双方对已经发生的前期费用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上诉;第二起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依法判决杨延文返还赵辉德货款494447.92元,杨延文以实际已经不欠赵辉德货款为由提起上诉;第三起案件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清楚,并判决杨延文偿还赵辉德借款本金358000元。杨延文以本案借款实际为开矿投资款,已经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为理由提起上诉。
以上三起案件经过庭审,由于被上诉人赵辉德未参加庭审,仅有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虽然双方均同意调解,终因双方意见悬殊,当庭调解未成。但合议庭并没有放弃调解解决纠纷的想法,经综合分析案情认为,虽然双方现在矛盾比较大,情绪激动,但双方当事人多年以前便是生意合作的伙伴,诉讼前双方之间还协商过此事,只要合议庭讲明法理,耐心调解,是有化解双方矛盾调解解决纠纷希望的。于是合议庭经过仔细梳理,吃透案情,找准了三起案件的焦点问题,采取“背靠背”调解、“换位”调解和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同学,利用其与当事人有特殊性关系或交情做调解工作。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使上诉人杨延文与被上诉人赵辉德达成了履行义务协议,上诉人杨延文撤回了上诉。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把司法为民,辨法析理、案结事了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