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上午,金塔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罗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金塔县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1年5月1日20时50分许,罗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羊井子湾乡双古城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号井交叉路口处,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无证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时,轻型普通货车右转弯,两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酒精检测报告显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罗某醉酒违章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和他人财产部分损失,情节较为恶劣,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处罚。据此,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