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姻索要彩礼 婚姻不成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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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姻索要彩礼 婚姻不成应予返还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闫辉国、王勇军
发布时间:2011/6/13 10:59:45 阅读次数:2933

 

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邢某彩礼9000元、白金钻戒一枚、金银纪念币一对。

20102月原告邢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月底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地方习俗原告给被告父母彩礼12000元,给被告购买白金戒指一枚、金银纪念币一对,衣服两套;而被告向原告给了600元钱、买了几件衣服。订婚后因原告在外地打工,要求被告一同前往,被告以双方尚未成婚且其父母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201010月双方为结婚事宜发生矛盾,双方及其父母均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难以成就婚姻,但就彩礼返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以收取的彩礼款已经为准备陪嫁物及招待亲朋所花,购买的戒指系原告赠与不应返还,但又无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法院认为借婚约索取彩礼,婚姻不成就应当予以酌情返还,购买的白金钻戒系价值较大的财产,要以成就婚姻为基础,现婚姻关系不成就应予返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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