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友帮忙“巧”遇车祸 法官“巧”调解被帮忙人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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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帮忙“巧”遇车祸 法官“巧”调解被帮忙人分责


来源: 责任编辑:马东洋 杨慧
发布时间:2011/6/23 10:12:41 阅读次数:2941

 

先生好心为朋友先生帮忙拉东西,谁知却发生车祸,双方为损失谁来承担对簿公堂。2011620,敦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终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先生赔偿先生各项损失20000元,一件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刹那间的车祸

先生与先生都是自营自卸车的老板,两人所经营车辆均在肃北博伦铁矿拉矿石,20107月,先生的车返回敦煌修理,正好先生也要从敦煌带些东西上矿,于是,先生搭乘先生的车一起上矿,713日凌晨1点多双方一起从敦煌市区出发,在车上,先生提出在路过他家(位于转渠口镇)时,要到家取些东西,先生当时没有反对,便将车开到先生家门口,因为是农村居民点,平日里超过凌晨1点钟路上基本上就没有车过了,所以先生将车停到路边也没有多想,但就在车上人陆续下来进先生家大门时,恰巧李某从路上醉酒骑着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先生家门口时,与先生停放在道路上的自卸车追尾相撞,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与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先生赔偿李某的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如果不是先生让他帮忙拉东西,就不会发生车祸,李某就不会死,更不会搭进去70000的损失。先生认为被帮忙的先生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20104月便将朋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关系到底是帮工还是善意搭乘

在庭审过程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先生的带领下驾车到了他的村组,在他的指引下将车停到了他家门前。车没有停下多久,和陈先生同村的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在车上死亡,他是帮先生拉东西的,因此双方应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而被告先生则认为,他与先生之间是搭顺路车的关系,不是帮工关系,自己作为乘车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先生自行承担,但基于双方的情谊,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偶然,他答应补偿先生5000元。这离原告的诉讼请求45000元相差40000元,案件根本没有调解的基础,案件也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能动调解化纠纷

    庭前调解与庭审中,细心的法官发现“先生一直没有来过法院”,案子上的事情都是汪先生委托自己的妻子与律师处理,在与先生的妻子谈话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先生与先生因为一起在铁矿上共事一年多了,双方脾气相投,交情很深,这次事故给先生不仅感到帮人帮出的麻烦,最主要是心里不愿意面对这件事,因为由于他一时的疏忽,一个鲜活的生命从他的车底消失,一个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死者李某的两个孩子从此失去了父亲。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主审法官找到了案件调解的突破口,从双方的兄弟情入手,让先生考虑一下先生的感受,毕竟是帮他才发生的事故,通过法官耐心的给先生做思想工作,先生给法官说“这次事故发生的太巧了,平日里,一到晚上,自己门前的路根本没有车过,可偏偏那晚都到凌晨2点多了,李某的摩托车就过来了,还碰到朋友的车上死了,他也觉得可惜,也认为事情和他有因果关系,但让他承担责任他也觉得冤枉啊!自己就准备让先生拉一袋子西瓜和取些衣服,就让他赔偿45000元!他最后也承认自己与先生的交情不错,不想因为这件事情伤了感情,请求法官给他们调解”。由于汪先生一直在高铁修路,没有回敦煌,主审法官就通过电话和汪先生沟通,通过多次做工作,先生妻子与委托律师终于被法官的认真感动,同意让步。最后通过调解陈先生赔偿先生各项损失20000元,一个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法官的灵巧调解下,即为先生挽回了损失,又维护了原、被告的兄弟情分,一举两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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