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好心为朋友陈先生帮忙拉东西,谁知却发生车祸,双方为损失谁来承担对簿公堂。2011年6月20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终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赔偿汪先生各项损失20000元,一件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刹那间的车祸
汪先生与陈先生都是自营自卸车的老板,两人所经营车辆均在肃北博伦铁矿拉矿石,2010年7月,汪先生的车返回敦煌修理,正好陈先生也要从敦煌带些东西上矿,于是,陈先生搭乘汪先生的车一起上矿,7月13日凌晨1点多双方一起从敦煌市区出发,在车上,陈先生提出在路过他家(位于转渠口镇)时,要到家取些东西,汪先生当时没有反对,便将车开到陈先生家门口,因为是农村居民点,平日里超过凌晨1点钟路上基本上就没有车过了,所以汪先生将车停到路边也没有多想,但就在车上人陆续下来进陈先生家大门时,恰巧李某从路上醉酒骑着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先生家门口时,与汪先生停放在道路上的自卸车追尾相撞,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与汪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先生赔偿李某的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事后汪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如果不是陈先生让他帮忙拉东西,就不会发生车祸,李某就不会死,更不会搭进去70000元的损失。汪先生认为被帮忙的陈先生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2010年4月便将朋友陈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关系到底是帮工还是善意搭乘
在庭审过程中,汪先生认为,自己是在陈先生的带领下驾车到了他的村组,在他的指引下将车停到了他家门前。车没有停下多久,和陈先生同村的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在车上死亡,他是帮陈先生拉东西的,因此双方应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而被告陈先生则认为,他与汪先生之间是搭顺路车的关系,不是帮工关系,自己作为乘车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汪先生自行承担,但基于双方的情谊,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偶然,他答应补偿汪先生5000元。这离原告的诉讼请求45000元相差40000元,案件根本没有调解的基础,案件也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能动调解化纠纷
庭前调解与庭审中,细心的法官发现“汪先生一直没有来过法院”,案子上的事情都是汪先生委托自己的妻子与律师处理,在与汪先生的妻子谈话中主审法官了解到,汪先生与陈先生因为一起在铁矿上共事一年多了,双方脾气相投,交情很深,这次事故给汪先生不仅感到帮人帮出的麻烦,最主要是心里不愿意面对这件事,因为由于他一时的疏忽,一个鲜活的生命从他的车底消失,一个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死者李某的两个孩子从此失去了父亲。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主审法官找到了案件调解的突破口,从双方的兄弟情入手,让陈先生考虑一下汪先生的感受,毕竟是帮他才发生的事故,通过法官耐心的给陈先生做思想工作,陈先生给法官说“这次事故发生的太巧了,平日里,一到晚上,自己门前的路根本没有车过,可偏偏那晚都到凌晨2点多了,李某的摩托车就过来了,还碰到朋友的车上死了,他也觉得可惜,也认为事情和他有因果关系,但让他承担责任他也觉得冤枉啊!自己就准备让汪先生拉一袋子西瓜和取些衣服,就让他赔偿45000元!他最后也承认自己与汪先生的交情不错,不想因为这件事情伤了感情,请求法官给他们调解”。由于汪先生一直在高铁修路,没有回敦煌,主审法官就通过电话和汪先生沟通,通过多次做工作,汪先生妻子与委托律师终于被法官的认真感动,同意让步。最后通过调解陈先生赔偿汪先生各项损失20000元,一个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在法官的灵巧调解下,即为汪先生挽回了损失,又维护了原、被告的兄弟情分,一举两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