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化解了纠纷,解决了当事人生活就医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贺某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
由于事发于2007年,贺某至2010年才起诉要求理赔,双方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附加险中是否包括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争议很大,导致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贺某的父母已年逾五十,仅贺某一个孩子,其母亲在贺某受伤后一直在家看护贺某,其父亲由于腿疾无法外出打工,仅耕种6亩地维持全家生活。事故的发生使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贺某因受伤导致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目前除日常用药外急需做颈部血管手术。当贺某的父亲和案件承办人谈起家中的情形时,本应强壮的汉子难以掩饰满脸的悲痛。
由于贺某家在瓜州,往来酒泉非常不便。开庭审理后,承办人积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多次进行耐心的调解工作,又反复与贺某的父亲电话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贺某的父亲激动地对承办人说:“实在是谢谢你。想给你买些水果,也不知道你爱吃啥。”向双方送达调解书后,保险公司主动与贺某的父亲协商支付赔偿款的事宜,贺某的父亲在承办人的帮助下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需要的相关材料。最后,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地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