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份,被告将一馕饼店以15000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但原告持有的合同中注明,转让后被告再不到敦煌打囊饼。而被告持有的合同中却没有这一条。被告今年从老家来到敦煌,又开始打囊饼,原告认为被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不在敦煌打囊饼。
因原被告均是少数民族,不能完全听懂汉语,双方均请有一名代理人和一名翻译,加上原被告本民族的亲属、朋友来旁听,不大的审判庭顿时变得十分拥挤。为了能很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也为其他人员能听明白,整个庭审从宣布法庭纪律直到结束,几乎是逐句进行翻译。室外温度三十九度、室内三十二度,人人脸上都挂着汗珠。但就是这样,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官一动不动地在审判台上坚持了五个小时。
最终,原被告在质证完休庭时,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三种调解方案:一种原告经营,被告退出敦煌市场;另一种被告经营,原告退出敦煌市场;三是双方都经营,自由竞争。庭审中,原告承认其持有的合同中注明的那一条是后加的,但这一意思被告曾经说过,有证人可以证实;而且被告转让的囊饼店财产设备也就3000多元,双方商量15000元就包括被告不在敦煌打囊饼这一附加条件。针对双方的意见,法官提议,敦煌囊饼生意的市场并不大,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生活等各方面考虑,是让对方去经营或者互相竞争,哪一种对自己的生活影响最小。后来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以及各自的顾虑,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原被告均经营囊饼生意,自由竞争;但鉴于转让费高于实际价值,由被告给原告补偿5000元。为了慎重,害怕一方是赌气才答应的条件,法官又让各自的翻译将双方原话进行翻译、代理人给其讲明法律后果,原被告均表示这就是他们商谈的结果,并表示要当庭履行。
这个案件一度因为旁听人员不了解法庭秩序,不听劝阻,一再发言,出动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到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履行,圆满解决,法官感慨良多。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又都操持本民族语言,给庭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庭审中合议庭法官、证人和旁听人员适时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原被告在翻译和代理人的指导下也都听得明白,再加上两名代理人均意识到各方在法律方面的欠缺和合作的基础尚好,所以最终调解结案。
等被告将钱拿来,双方履行完,已经8点多了,敦煌的室外仍然是37度多的高温,法官擦擦汗,和当事人欣慰地走出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