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人惹纠纷,巧调解化矛盾
被邻居家的狗咬伤,邻居却拒绝赔偿相关费用,邻里为此对簿公堂。近日,东坝人民法庭调解了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350元,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使两家赌气耗了半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同组村民,2011年3月5日,原告王某在借被告刘某家的绳用过后,给被告刘某家还绳时,被告王某家饲养的一头烈性藏獒犬夺门而出,咬伤了原告的左手臂,原告在清洗伤口后赶紧赶往防疫站注射疫苗。花费医疗费350元,回来后向被告说明情况,向被告索要打疫苗的费用,被告认为与己无关不肯赔偿。在村、乡两级协商未果后,原告方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车费1610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刘某称狗拴在自家院子的车库门前,不属于公共场所。对方走进院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不走过去拍打它,狗不会挣脱绳索咬到她的手臂,且原告被她家的狗咬伤的证据不足,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要判决很容易,但双方系邻里,一旦处理不好,不利于社会和谐,为了达到警示、教育村民的目的。于是法庭工作人员第二天亲自来到原、被告家中,邀请几个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把原、被告叫到一起,先拉了拉家长,然后说:“狗咬人是意外,是件小事情。但远亲不如近邻,不要为了件小事伤了双方的和气。你们互帮互助,共同制富才是正经事啊”。接着法官把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条文逐一对被告解释,阐明饲养人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双方沉默了,邻居又互相劝了一会,被告站起来说:“我饲养的藏獒不是一般的犬类而是一种烈性犬,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的,伤了别人我理应赔偿,这点小事害得法官走这么远来我家,弄的我都不好意思”。原告表态说事情过去了,两家还是好邻居。双方诚恳的谈了一会,被告刘某当即履行了医疗费350元,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所以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这起案件对村民规范养狗行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带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