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瓜州县法院判处的第一起“醉驾”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在瓜州市场喝酒后驾驶自己的甘F67635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瓜州县渊泉镇祁连街38号西侧路口时与左转弯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甘 F72246号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司某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司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2.6485mg/100ml,其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
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8月2日,瓜州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及醉酒驾车(俗称“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因此为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在2011年2月25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将危险驾驶行为列入了刑法处罚的对象,罪名定为“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且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各位驾驶人员,珍爱自我,珍惜生命,车祸无情,万莫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