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官下基层 调解纠纷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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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官下基层 调解纠纷促和谐


来源: 责任编辑:李志华
发布时间:2011/10/27 5:28:41 阅读次数:3128

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与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法官联手借助“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运用“三调联动”机制,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长达十年的涉诉、信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2001年春,同为玉门市小金湾乡三村五组的黄姓二人,为2.4亩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发生争议,被告遂强行在争议土地上挖地取土,致使2.4亩耕地荒芜,无法耕种。原告多次找所在乡、村、组解决,被告认为所占耕地属于自己,拒绝恢复原状并返还耕地。20078月,原告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侵占耕地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年10月,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土地经营权应由耕地所在村委会确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多次申诉,经甘肃省检察院抗诉后,同年6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令玉门市人民法院再审。本院再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又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采取“巡回就地审理”、“一、二审法官共同参与”的策略,邀请乡党委、人大、政府、综治办、司法所、民调员等10余人在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共同调解处理了黄姓二人争议的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经过反复协商、多次劝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当着众人的面露出了笑颜,并主动握手言欢。

此案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致使荒芜十年的耕地有了归属,村民之间的多年积怨得到有效化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彰显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本色。以此为鉴,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们不仅要注重法律知识的运用,更要注重用真诚的情感与群众沟通,让群众从内心深处信服法官,信赖法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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