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仲裁 异议成立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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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仲裁 异议成立驳回起诉


来源: 责任编辑:魏红荣 魏珍
发布时间:2012/3/1 3:57:05 阅读次数:3185

 

近日,玉门市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起诉作出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20103月月22日,原告陈某某因自购一辆“奇瑞SQR7160M117牌小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费为950元,保险期为2010323零时起至201322日二十四时止。2011119,原告驾驶该车沿玉门市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容大”加气站门口处,在超越前方路边行驶的大客车时,与从大客车前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2011)玉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与受害方达成协议,原告赔付受害人马某各项费用合计290000元,原告已支付225000元。现因原告不堪经济压力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主管异议,即认为保险合同有仲裁约定,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所提出的异议成立,故作出上述裁定。在向原告送达裁定书时原告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承办法官对原告给予了耐心的说服,打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送给原告,针对相关条款给予了释明,并告知原告合同履行应按照约定条款进行,争议应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进行解决。原告知晓了其投保时确实存在疏忽,理解了法院的决定,并认为从此以后投任何保险一定要看清楚争议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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