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2003年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解。
被告人邱某因被害人张某拖欠其工资,遂到张某家索要拖欠工钱,后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张某见状上前阻拦并殴打邱某,邱某遂即拿起张某家中菜刀将张头部、手部各砍一刀,案发后邱某携凶器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的伤势为重伤。玉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
因本案距今已有八年之久,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邱某即被关押于酒泉监狱服刑五年,导致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迟迟未能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困难、一次性赔偿确有难度的现实问题,遂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邱某进行了调解,并使双方达成了三年内分期付清案件执行款一万元整,由被执行人邱某子女担保的执行调解协议,使这起执行积案顺利地以调解方式化解。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主办人曾多次赶赴被执行人家中了解相关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条件特殊,一方面对申请人张某进行劝导,另一方面积极地做被执行人邱某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使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与其它案件不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较大,有的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缺乏基本的执行能力,导致了大量执行积案。为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院刑庭干警在工作中创新思路、强化手段、多方沟通、积极协调,顺利解决了部分执行积案,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