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赡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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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赡养案件

子女需尽赡养义务 父母才能老有所养


来源: 责任编辑:闫辉国、魏国喜
发布时间:2012/5/4 10:41:38 阅读次数:2734

   导语——近日,王某因长期与弟兄之间怄气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父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金塔县中东人民法庭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从根本上消弭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年迈体弱多病父母,因生活所迫、经济所困、依靠无着的现实问题,改善了老人和子女和谐相处的家居环境和人文关系,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王某的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夫妻共有5个子女,王某系王某、张某的第三子。因原告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需要王某对其进行赡养。但王某和两位哥哥均已经成家多年,但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后原告多次催要生活费,均被被告以其他兄妹可以给赡养费为由,认为不能单独给钱而推脱责任。于是,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于2006年4月20日起诉要求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自2006年1月始,每年支付其赡养费。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其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以无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不同意原告的答辩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确定了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判决王某自2006年1月始每月给付王某、张某赡费800元。

    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给付了两年的赡养费之后不再履行其赡养义务,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到原告被告家交谈。被告认为,父母一直在自己家中生活,应该向两位哥哥索要赡养费,而不该向自己催要赡养费,为此感到非常生气。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儿子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最终造成了闹上法院并且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的后果。在法官的倾力调解和搭桥牵线下,终于消除了误解,双方握手言和,被告主动履行了到期的赡养义务,并且承诺以后要自觉地照顾好老人,孝敬好自家的“活菩萨”,把天经地义的孝道尽好。老人也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感到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再也不是“奢侈享受”了

    感悟——在审理执行中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因赡养而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酿成诉讼赡养纠纷,父母子女对薄公堂,主要症结在个别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淡薄个别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条件较差,漠视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个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一味的推卸责任不履行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理和道德良心谴责及社会舆论的唾弃。

    启示——古语道:“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意思就是孝顺的行为可以分成三个等级:最高一等的是言语、行为和内心都能尊敬父母;其次的一等是不打骂侮辱父母,对老人能较好尽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义务;再下一等的是基本能给父母双亲养老送终;当然连养老送终都做不到的就是大为不孝了。为人子女者也会为人父母,子女应当多从法理情的因素考虑,多从“老来难”的处境考虑,修心积德行善应当首先从孝敬生养自己的父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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