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旭、王文斌、胥启龙先后在瓜州县城多次单独或共同盗窃作案,窃取居民地下室、商店、酒吧、宾馆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香烟及现金,赃物低价销赃挥霍。被告人马斌销赃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
其中,被告人王旭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26起,价值116430元;被告人王文斌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8起,价值64425元;被告人胥启龙伙同他人共同作案8起,价值16583元;被告人马彬掩饰、隐瞒犯罪作案1起,价值4500元。
经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旭、王文斌、胥启龙三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马彬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年龄及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惩处,遂做出下述判决。
判决被告人王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胥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马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