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法院起诉条件不具备 原告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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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起诉条件不具备 原告起诉被驳回


来源: 责任编辑:李春年
发布时间:2012/6/29 10:04:45 阅读次数:3054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起诉人杨某诉某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因起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人请求撤销某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必须具备起诉条件,起诉人应是适格的原告。而起诉人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无相关证据证实,某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未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杨某作为原告起诉不是适格主体;所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二款、第四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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