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审结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工伤行政确认案,某行政机关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被法院依法撤销。
原告张某某丈夫在加班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原告向某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未向被告提交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告未严格审查核实,未调取相关证据,就主观认定受害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通过判后释疑和宣讲法律,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服判息诉,此案的审理,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