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贷款 妻子避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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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贷款 妻子避不认账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国喜
发布时间:2012/10/17 4:19:36 阅读次数:2322

成某生前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万元,信用社上门催讨时,成某之妻马某拒不偿还。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中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件金融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成某之妻马某返还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余元。

2009630日,成某申请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贷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承诺书,借款后成某于20099月被他人雇佣开车时发生车祸意外身亡。事后,信用社信贷员上门与成某之妻马某协商还款事宜,但马某以其丈夫赔偿款未能理赔为由拒不偿还。在法院公开审理时,被告马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公开缺席进行了审理。

借款人成某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东信用社借款5万元的事实存在,由借款人书写的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成某去世后,其妻即被告马某拒绝偿还该贷款,原告信用社在该贷款履行之日前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借款人成某虽已身亡,但借款人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家庭共同财产马某已继承享有,且诉讼主张了其丈夫的赔付款,对此笔借款理应偿还;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自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认为贷款系丈夫所贷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124月,信用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马某继承的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款,归还本息共计7万余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夫债是否妻还当看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有无约定,有约定时要看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没有约定时则看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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