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法院圆满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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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法院圆满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来源:瓜州法院 责任编辑:侯光荣
发布时间:2012/11/12 3:33:34 阅读次数:2305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临时雇佣司机发生车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通过法官调解使劳动争议和损害赔偿一并得到了解决,被告刘某某当庭拿到了赔偿款71万元。即解决了双方的劳动争议,也解决了被告刘某某因高位截瘫急需治疗费的难题。

被告刘某某原系第三人平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吊车司机。20104月,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与第三人平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50T吨汽车吊租赁合同》与《瓜州工程50吨汽车吊租赁安全责任合同》,约定自2010428日起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租赁使用第三人平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50吨汽车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作为随车人员专门驾驶汽车吊。201088日上午10,因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的司机休假探亲,原告便雇佣刘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甘AW3310号轻型普通货车拉运职工,从一分厂驶往二分厂的施工现场途中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袁某某驾驶的甘F92196号轻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致一死六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风电项目部对死亡人员及受伤人员进行了赔付,刘某某因伤势严重在兰州住院治疗。后被告刘某某向瓜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告甘肃火电工程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瓜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瓜劳仲案字【201101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甘肃某工程公司不服,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劳动关系隶属于第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了对第三人平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庭审中,法官紧扣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庭释明法律,考虑到刘某某急需治疗费和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法官将调解工作延伸到了对被告刘某某赔偿问题。经法官引导,原、被告协商,自愿达成了协议,由原告甘肃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某各种费用及损失总计71万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使纠纷取得了圆满的解决,也使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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