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陈某诉某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陈某等人以某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请求确认某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要有明确被告,否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因失去目标无法实现,法院的审理活动也无法进行。行政诉讼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且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原告所诉路段经审理查明,该路段养护管理权不属于原告所诉被告管理,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经告知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后,原告拒绝变更,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六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