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镇法庭所受理的李某等五人诉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有责任公司的五案件,圆满解决。当事人从法庭领取案件款四十余万元,做到了案结事了。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外地大型建筑企业。2010年该企业中标后承建了玉门镇法庭辖区内大唐风电场中心主控楼部分设施的修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外名义上设立了项目部,实际由马雁冰承揽此工程,由马雁冰向单位交纳一定管理费,马雁冰在施工过程中,先后向本市沙石料厂、建材租赁公司、个体商户等处赊购沙厂料、钢材物资,并租赁架杆模板用于修建所承包的工程。
后该工程经验收,业主入住,马雁冰及工地工作人员随后撤走,对拖欠以上五位当事人的货款未予结算。导致五原告四十余万货款无处索要,有的多次去兰州寻找马雁冰索款,但是无果而返。因原告所持有的证据仅是被告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欠条,再加上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工作人员的确切地址及去向,所以不能确定诉讼主体。无适格的被告,法庭的工作也陷入了被动。面对索款无门,催促法院予以立案的当事人,玉门镇法庭的法官,经过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思路,多渠道了解走访,并先后前往玉门市工商局、玉门市建设局、玉门市质检站及大唐风电监控指挥中心调查并获得相关证据材料,经过主办法官不懈的努力,终于将不知所踪,石沉大海的欠款人的身份确定。为了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承办人克服种种困难,多次前往被告在兰州的办公地点,与被告相关负责人交涉,查询冻结了被告帐面上的六十余万元现金。现该五案己经审理审结。其中四案件调解结案,己执行完毕。其余一件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张 艳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