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中院民二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意见分歧大的案件。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于2011年1月15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马某某将其所有的山庄租赁给上诉人李某某从事餐饮服务,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并对租金进行了约定,同时将餐饮桌椅、室内设施、麻将机及厨房内的所有炊具设备等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与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李某某支付了6万元转让费及2011年租金2.5万元。经营至2012年春节期间,因被上诉人马某某之弟从污水厂拉来一车肥料,堆放在山庄院内的两块菜地内,气味难闻,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山庄的经营,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转让费6万元,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认为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遂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马某某认为肥料已经及时清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二审审理中,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前调解和庭审调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及解决纠纷的意见,认为双方存在调解解决纠纷的基础。通过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辩法析理、倾情开导,使双方当事人寻找到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目前,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至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法官的真情调解下,为双方当事人创造了双赢局面,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