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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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来源: 责任编辑:杨立国 阎晓斌
发布时间:2013/1/17 4:22:17 阅读次数:3482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康某诉被告敦煌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纷纠一案。因被告敦煌市公安局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被敦煌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康某与第三人吴某、马某均系同村村民,因选举人选等琐事发生矛盾。第三人去原告家中论理,原告不在家中,其妻与前来说理的第三人吴某、马某发生争执。原告接到妻子电话后报警,并随即赶回家,双方见面后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撕扯,原告被致伤。后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轻微伤,原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1512,被告通知原告去甘肃省人民医院鉴定,当时原告称家中经济困难无钱去鉴定。2011612,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吴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给予第三人马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原告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该案事发后影响广泛,原告对抗情绪较重,认为处罚避重就轻,程序不当,故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反映,并于法定期限内以被告对第三人吴某、马某处罚决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敦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原告表示无钱去甘肃省人民医院重新鉴定伤情的情况下,未向原告明确告知重新鉴定费用的交纳规定以及逾期不鉴定的法律后果,而仅以原告拒绝鉴定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办案人员对被告作出的处罚程序结合案件事实比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平衡各方利益,向双方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言明利害。且不因为被告是国家机关就对其袒护、偏向,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了详细周到的合议。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的诉讼主张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是敦煌市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行政案件中第一例将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的案件。该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执法程序得到了规范,有助于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妥善化解了官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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