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提托合提是新疆和田地区人,维吾尔族。2011年5月,原告将自家产的红枣486公斤卖给被告祁某,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还剩9000余元未结清,原告索款未果诉诸法院。开庭前,考虑到原告是维吾尔族,用汉语开庭存在障碍,主审法官通过敦煌市伊斯兰教协会请来常年在敦煌做生意的维吾尔族个体商户阿布杜担当翻译。在庭审调解阶段,虽然原告略懂一些汉语,但是在关键表述时用维吾尔语更加顺畅,翻译让原告增强了信任感,通过认真地翻译、转述并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该案在翻译的协助下顺利调解成功,被告祁某给付原告货款6000元,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