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11月份诉讼,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殷某尽快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殷某辩解原告所持借条系威逼所形成,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该条据是威逼所写的,为此法院于2012年12月恢复了审理,经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将双方的对立情绪融化到最小,有最初的背对背调解,到最后的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自己商议解决问题的途径,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殷某给原告赵某支付借款8万元,其他的诉求原告赵某自愿放弃。
民事案件的调解是法官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法官要把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和谐司法尽心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