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我县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某的缓刑刑事判决,裁定对其依法收监执行。该案的成功审理,成为我县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办理撤销缓刑的首列案件。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该犯在2010年1月15日被宣告缓刑后,虽到执行机关报到,但从2012年7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且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脱离监管。经司法局多方查找,均无结果。
罪犯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三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县司法局向我院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马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我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对马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瓜州县法院对马某某撤销缓刑案件的成功办理,这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发出的首份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该案的办理是我县法、检、公、司等多部门联动协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一次实战,提高了司法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并为我县依法查处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积累了经验。对全县其他接受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督促其他接受社区矫正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依法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该案的成功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