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与敦煌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企业收购皮棉的加工生产,2012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雇佣周某、袁某进行生产设备的检修与养护工作,约定周某每月工资5500元、袁某每月工资5000元,2012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中止皮棉加工后,累计拖欠周某工资26365元,拖欠袁某工资20637元,二人多次催要均被被告人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2012年12月,周某、袁某二人向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周某、袁某偿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