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借款人龚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由被告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0年9月,借款人龚某因病死亡。2013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诉状送达以后,第三人范某偿还了10万元本金,并提出作为实际用款人自愿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在庭前调解过程中,第三人范某提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原告亦书面认可第三人的还款行为,经法院审查后准予范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被告及第三人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并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三人于今年年底还清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同意为第三人在剩余本息的基础上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