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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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来源: 责任编辑:吴克东 胡国丽
发布时间:2013/7/26 11:02:44 阅读次数:2281

2013723对陈某一家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她在酒泉中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终于拿到了8万元的经济帮助款。然而一年前的今天,她的丈夫夏某却在一次施工中死于非命。2012723,席某应某公司邀约,利用自己的挖掘机为该公司疏通一段水渠,席某雇佣夏某为其干活,当日19时许,夏某完成工作后,返回距离施工现场约250余米的国道线上,在席某的指挥下将挖掘机装运到一辆货车上,挖掘机在爬梯过程中发生侧翻,由于驾驶室门未关闭,致使夏某甩出后被挖掘机压住头部,当场死亡。2012810,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受害者夏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陈某仍坚持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该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临时使用席某的挖掘机疏通水渠,双方系承揽关系,夏某的死亡与本公司无关,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己见。庭审后陈某一方情绪激动、语言极端,扬言如果判决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话,本人将和同村村民抬尸到政府和法院上访请愿,案情十分棘手。

合议庭通过庭前认真阅卷、查阅相关资料,多次下基层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但调解工作却举步维艰。经庭务会和本院审委会讨论后,均认为本案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而且有可能使矛盾激化,案结事不了。为此,酒泉中院主管院长和合议庭承办法官为了能有效化解纠纷,息诉宁人,他们没有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给当事人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经过将近二十多个小时艰苦细致的工作,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被法官们的工作精神所感动,同意给上有老、下有小的受害者家庭给予8万元的经济帮助款。双方握手言和,陈某撤回了上诉,使一起棘手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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