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审理中,陈某仍坚持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该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临时使用席某的挖掘机疏通水渠,双方系承揽关系,夏某的死亡与本公司无关,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己见。庭审后陈某一方情绪激动、语言极端,扬言如果判决不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话,本人将和同村村民抬尸到政府和法院上访请愿,案情十分棘手。
合议庭通过庭前认真阅卷、查阅相关资料,多次下基层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但调解工作却举步维艰。经庭务会和本院审委会讨论后,均认为本案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而且有可能使矛盾激化,案结事不了。为此,酒泉中院主管院长和合议庭承办法官为了能有效化解纠纷,息诉宁人,他们没有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给当事人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经过将近二十多个小时艰苦细致的工作,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被法官们的工作精神所感动,同意给上有老、下有小的受害者家庭给予8万元的经济帮助款。双方握手言和,陈某撤回了上诉,使一起棘手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