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款未还 朋友担保代人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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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款未还 朋友担保代人偿债

——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审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银花
发布时间:2013/8/13 5:31:38 阅读次数:1857

金塔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为维护市场诚信和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为发展改革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冻结划拨了三位担保人的工资,为债权人某银行执行贷款11万余元。

20091216日,金塔县金塔镇的吴某某经协商,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吴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9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约定由吴某某的同学和好友殷某、雷某、李某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成为吴某某向某银行借款9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当日,某银行向吴某某发放贷款9万元。201012月,贷款到期后,吴某某因生产经营亏本,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某银行诉讼至金塔县人民法院,要求主债务人吴某某清偿贷款本息98000余元。案经审理,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一、吴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98000余元及截止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二、保证人殷某、雷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无力偿还借款。20122月,某银行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保证人殷某、雷某、李某的工资,清偿吴某某的借款本息近10万元。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据《担保法》及生效的判决书,依法裁定冻结了殷某、雷某、李某的工资账户,并提取了殷某的工资50040元,提取了雷某工资23370元,提取李某工资37700元,合计执行110180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保护了某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成功审理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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