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引两案,应用调解化干戈

网站首页 » 以案释法

同一事故引两案,应用调解化干戈


来源:玉门法院 责任编辑:梁鸿
发布时间:2013/8/16 9:29:27 阅读次数:1994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调解处理了因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使本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526,曹某驾驶 “英伦”牌小轿车沿花海镇至独山子乡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把前方同向在路北边行走的魏某某母子俩撞伤,经住院治疗基本痊愈。事故发生后,曹某给付了魏某某母子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他各项损失及费用没有进行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某某母子俩各自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费用。

为了使案件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主审法官在案件受理后,多次进行调解,通过给原、被告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并让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给原、被告共同做工作,讲解相关法规政策,最终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7.9万元的案件款得到合理分配并执行完毕,妥善化解了一起因当事人双方矛盾大而无法判决执行的案件。

本起案件的圆满处理,正是我院司法为民活动的一次真实写照。再一次用事实证明了调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就本案来说,判决起来可能更加容易,鉴于被告曹某的赔偿态度和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两位原告的切身利益及诉讼成本,主审法官没有判决,而是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充分体现了运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价值功能和优势。今后,我们仍然要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下功夫,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便利就在身边,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

 

 

 

 

 

 

 

 

 

 

 

 

 


 

图为魏某某母子在花海法庭签字领取赔偿款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