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纠纷 法治促和谐
——酒泉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文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分公司租赁文某的脚手架杆和扣件,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分公司以现金和房屋抵顶等方式支付了租赁费。2012年3月15日租赁期限届满,分公司未归还租赁物,亦未支付2012年3月15日至今的租赁费,以致引发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某建筑公司向文某返还租赁物和承担给付租赁费的责任。宣判后,文某与某建筑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由于该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我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进行了旁听。庭审中合议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围绕“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费的数额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三个争议焦点,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后,合议庭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