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敦煌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韩某某因工伤致残先后经历了一次劳动仲裁、两次诉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历时六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打工不慎受伤 诉讼和解撤诉
2007年,原告韩某某从老家通渭来敦煌打工,受雇于被告温某某经营的砖厂。工作仅三天,原告韩某某的右臂就在一次操作机器中不慎致伤,后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原告认为虽然工作时间短,但与被告的砖厂仍然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仲裁部门最终认定原告构成工伤,并裁决被告温某某经营的砖厂赔偿原告部分款项。原告不服,于2010年向敦煌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经营的砖厂在我市的政策调整中已责令关闭,原告要求砖厂赔偿的主体不存在,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温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260000元,分期履行,并约定了滞纳金,后原告撤诉。
赔款迟迟未付 再次对簿公堂
2013年9月,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委托父亲再次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之前双方在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自己已经让步,且同意被告分期履行,也减轻了被告的赔偿压力,而被告一再拖延给付,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原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里也没有能力为其找到养活自己的门路。因此这次诉讼中,原告不但起诉了剩余赔款,还主张了巨额滞纳金。
双方情义尚存 法官调解成功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原告受伤时年仅19岁,右臂肘关节以下截肢,现在距离出事已过去6年,原告只得到15000元的赔偿,生活状况可想而知,所以无论如何要尽力促成调解,让被告尽快赔款。经过询问,法官了解到被告在原告出事后尽心尽力出钱救治,将原告送去北京的医院想尽可能保住原告的胳膊,无论原告提出去哪里医治,被告都没有推辞,原告对被告心存感激;被告也始终对和解协议中的260000元赔偿予以认可,但被告的砖厂关闭,资金确有困难。法官觉得双方之间调解的余地很大,首先做工作原告放弃了滞纳金,接着被告当庭给付了60000元赔款,并认可给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合计190000元,在2014年春节前付50000元,剩余140000元在2014年4月底前付清,原告接受了这个调解意见。
调解书签收后,原被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很满意,也对法官的办案态度给予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