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假药案,判处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5月1日以来,被告人龚某、穆某来敦煌市在沙州镇宏泰市场、肃州镇旧货市场等地摆摊销售自制粉状药物,自称具有通经活络、追风去湿、散瘀消肿的功效。后被敦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查获正在销售的标有治腰椎间盘突出的褐色粉末10克、祛风湿黄棕色粉末125克、蛇灵草粉130克等6种粉状药物,后在被告人居住的敦煌市七里镇兴发招待所208房间内查获13瓶标有英文字母“D.E.X”的片状药物,维生素B1、B6片各1瓶,以及标有治哮喘、骨质增生等功能的粉状药物8袋,上述药物无生产厂牌、厂址,无批准文号,经鉴定,治腰椎间盘突出粉末、祛风除湿粉末内含有醋酸地塞米松成分,属于激素类药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标有英文字母“D.E.X”的片状药物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穆某以加工、有偿提供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