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左某离婚一案,根据送达中掌握的情况,将法庭设在村上就地开庭,并在法庭上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骨干和乡司法所成员组成特别调解席位,协助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维护了家庭稳定的同时,防范了相关风险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卢某(女),现年45岁,被告左某(男)现年47岁,均属金塔县航天镇农民,双方系换门亲,生育两个子女,且已成年。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左某经常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腿部受伤,原告卢某与本组农民杨某关系暧昧,为此,夫妻之间经常闹矛盾,并且周围群众指指点点,议论纷纷,经当地民调组织及其亲朋做工作,无法和好生活。原告左某考虑到自己若离婚,自己的妹妹可能也要与卢某的哥哥离婚,自己也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处境,为此,左某每天心事重重,怨恨愤蒙,借酒殴打卢某,并扬言要做掉第三者杨某。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感到案情棘手,在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深入村户调查了解当事人情况,开庭时,原告卢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左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后,特别调解席发挥其各自的功能优势,协助法庭进行诉讼调解,通过以案讲法,在法理、情理交织的感化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各自过错行为的危害性,并当庭表示悔改,案件以调解和好结案。